2017年浙江永康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正式在编人员公告
来源: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永康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招聘正式在编2017年医学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1、永康生源(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在永康的)或具有永康市常住户口医学卫生类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2014—2017年毕业生。
2、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专业的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现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上述专业工作,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聘,户籍不限。
3、现在永康市医疗卫生单位(或永康生源、永康市常住户口,现在外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专科学历,以及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护士专业技术资格,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报考与专业相对应的技术岗位。
4、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专业对口,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5、永康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6、原永康市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自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招聘文件下发后放弃聘用资格者,自招聘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7、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口所在地以2017年4月20日为准,工作经历等的计算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非应届生的毕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须在2017年 4月20日前取得,本科学历的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类同)。
二、招聘岗位及计划(见附件)
三、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岗位与专业对口原则。
3、用人单位专业岗位需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配相结合的原则。
4、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严原则。即进入城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药学、医学检验等专业毕业生必须具有本科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招聘工作接受永康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招聘程序
1、报名
考生按所学或所从事专业,对口报考招聘岗位。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 4月21两天,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2)报名地点:永康市卫计局四楼会议室。
(3)报名所需材料和要求:
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交报名费每门40元。
社会人员:根据报考条件,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交报名费每门40元。
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3、领取准考证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于2017年5月9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前往永康市卫计局九楼会议室领取,逾期不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4、组织考试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统一负责组织笔试。笔试由《专业理论知识》和《医学基础综合知识》两门科目组成,省卫计委组织命题。
笔试专业共分九类:
① 临床医学A:含临床医学一、麻醉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
② 临床医学B:含临床医学二、康复医学。
③ 护理学。
④ 医学检验。
⑤ 药学 。
⑥ 中医学 。
⑦ 医学影像学:含医学影像诊断、医学影像技术。
以上①--⑦专业的考生考二门,两门卷面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专业理论知识成绩×80%+医学基础综合知识成绩×20%,若总成绩相等,以专业理论知识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⑧中药学。
⑨生物医学工程。
以上⑧--⑨专业的考生单考《医学基础综合知识》一门,总分为100分。
各门考试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尾数四舍五入。报考人员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的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5、体检及考察
体检、考察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确定:实际参考的考生按笔试专业分成九类,每类考生先从高分到低分剔除10%(实际参考人数10名以下2名以上的剔除1名,11名及以上的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算,报名人数只有1名的取消招聘计划)。然后分别按各专业招聘岗位计划数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