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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学医的这类人不强制规培了

发布时间:2018-05-21 11:24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 来源:环球医学 作者:环球医学

5月8日,国家卫健委官网低调发布了《2018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与结业考核工作政策解读》,却被网友高调挖了出来。我们来看看今年政策有何变化和其中的重中之重。
 
首先,今年政策对需要规培的人员做了调整。已毕业的医学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否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作强制规定(当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另有专门规定除外),由本人自愿选择。即研究生和博士不再强制规培。
 
已取得临床、中医、口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不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且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要求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我国在2009年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对需要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是这样定义的: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2009年发布的《试行标准》中明确,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都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才能成为一名的临床工作者。今年发布的文件称,硕士与博士不再做强制规定,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规培。事实上,目前有一部分的临床医学专业的硕士生都是在校期间边读边规培;没有参加规培的,毕业后也会花时间去参加规培。
 
其次,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对象做了更详细的解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应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重点,向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倾斜;
 
加大紧缺专业招收培养力度,紧缺专业招收计划可突破国家计划限制,优先满足本省域欠发达地市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培训需求,对来自贫困县的培训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严禁扩大非紧缺专业计划招收,严禁专业基地超出培训容量招收;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以应届专科毕业生为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助理全科医生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基层全科医生队伍的重要补充。
 
2009年发布的《试行标准》在招收人才中规定,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最后,对符合参加2018年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培训结业考核条件的人员做出详细的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对象为按规定在国家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相关内容,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申报的考核专业必须与培训专业一致;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具有培训基地资格的教学医院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未按照规定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未达到最低培训年限时间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报名专业与培训专业不一致的培训对象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对象为按规定在培训基地完成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相关内容,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既包括平时的综合动态评价,又包括3年规培结束后的综合考察。平时考核一般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考核过程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2018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理论考核分两次进行,时间分别为5月12日和10月20日,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应当于理论考核结束20个工作日内(也可早于理论考核)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