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表示,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以下为各类机构部分重点要求: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健康体检中心应当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定期检查。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 1∶1,至少有 1 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 3 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 0.8 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等。
《通知》强调,在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可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下载具体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 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 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 (试行)
5.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 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17 日